[奥运]魏纪中:保护奥运知识产权请不要“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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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首都新闻界一位朋友谈及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时候,我引用了李志坚同志在中国体育报的那篇文章中的一句话,那就是既不违规,又不犯傻。不犯规就是说:我们要按国际通用规则办事,不犯傻就是我们也要保护我们国家和企业的利益。这就是说,执法要适度,不要矫枉过正。 奥林匹克产权保护的主要意思是保护参与奥运会市场开发企业,无论是国内的也好,国外的也好,保护它们的排他性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含北京奥运会标志)的权益。而复杂之处就在于这个奥林匹克标志(含北京奥运会标志),它即有商业性质又有公益性质。因为,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奥运会组委会都是非盈利性的组织,奥林匹克标志(含北京奥运会标志)还有发扬奥林匹克精神,发扬北京奥运会精神的动员作用。这就好比国旗不能被用于商业用途。但是非商业用途使用国旗是有一定规定的自由的。带国旗的中国奥委会会徽不能被使用在商品上,这是我国的“国旗法”规定的。但是在一些体育建筑上,体育比赛中非商业性地使用中国奥委会会徽,又是可以被允许的。问题在于非商业用途与商业用途有时候这条界限很难划得很清。有意地去踩线和无意中的碰线是有区别的,在法律中要检验单是“故意”动机。 北京奥运会是全国的一件大事,希望全民参与、全民共享,如果把“北京奥运会”或“奥运”变成不能随便说,随便用的禁忌,搞不好就被打个“违规”,就要“处罚”。把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范围不适当的扩大,搞“宁左勿右”,那就很可能伤害了群众的正当积极性了。你要组织任何有关奥运会的活动都要经过北京奥组委的批准,那北京奥组委还忙得过来吗?有些涉及“隐性广告”,“隐性市场”的事当然要依法予以纠正,而有些企业声称为了北京奥运会,生产了或创新了某种产品,它也没有奥林匹克标志,你也不问青红皂白地去“打”。恐怕就值得考察了。还有个最终解释权在哪个层次的问题,你问他违犯了法律,行吗?恐怕还得有执法部门,在界限不清的时候,执法部门是否有权力解释,恐怕也要研究的。 对于那些别有用心地硬要砖法律空子而牟取私利的,我们当然要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予以制止,以致处罚。对于那些并无谋利目的,是否碰线还不清楚的事情,我看还是慎重点好。我们也要考虑到我国中小企业的正当利益,而不能置它们于不顾。这些恐怕不是我们办奥运会的目的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