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基金也成反洗钱前锋客户大额交易须上报

点击次数:次 发布日期:2008-05-22 00:39:28

  任亮

  作为证券公司会员和基金管理公司会员,今后将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反洗钱工作。

  根据刚刚公布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上述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密制度等。并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上述《指引》要求,会员单位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监测客户现金收支或款项划转情况,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同时,对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的;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的;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的;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的等九种情况,应作为可疑交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会员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反洗钱工作档案、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等资料,保存期自报告之日起至少5年。并对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反洗钱培训。

  另外,中国证券业协会还在昨天公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要求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时,要如实告知投资者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也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同时,不得违规向他人提供基金未公开的信息;不得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等。

  基金销售人员应向投资者表明,所推介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所推介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应根据投资者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基金品种,并客观介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明确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基金的风险。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销售业务规则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不得擅自更改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投资者的交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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